天水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來源: | 作者:辦公室 | 發布時間: 2022-07-06 | 15 次瀏覽 | 分享到:

咨發2022142

 

天水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精神,加強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落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天水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經7月1日總經理辦公會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天水市工程咨詢中心有限公司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公司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公司資產流失,根據《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投資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天政辦發2017184號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天國資發法規[2020]17號等文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公司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活動中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已調任、離職或退休人員,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四條 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

前款所稱“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前款所稱“資產損失”,是指對公司實際造成的各項資產損失金額、有確鑿證據證明并可計量的損失金額。

前款所稱“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資產損失外,對公司、行業、社會和國家造成的危害性較大的結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競爭優勢喪失或者嚴重弱化;

)公司信譽嚴重受損;

)公司受到責令停業等重大行政處罰等;

使公司所處行業或產業發展受到較大影響;

對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危害;

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等。

第五條 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公司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產聚集的崗位進行監督,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資本效率,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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